最高检发布5起典型案例,为惩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犯罪提供参考
近些年来,某些不肖之徒借助虚假新闻,凭借舆情服务,乃至以记者身份,对企业实施敲诈勒索,其手段颇为隐蔽,危害程度极大,严重地破坏了营商环境,损害了媒体公信力。
编造虚假新闻进行敲诈
在这类案件里头,犯罪分子常常有清晰的目标以及时机的挑选。比如说,在某一个案例当中,郑某某那个团伙选定了一家正处在上市关键阶段的知名连锁企业当作目标,借助其害怕负面舆情的心理状态,编造出虚假视频予以威胁。犯罪团伙作案的时机十分精准以达成最大化企业的妥协压力,致使其在关键时候更易于乖乖就范。
犯罪进程常常牵涉诸多人员分工配合,运用调取微信、QQ聊天记录这般的电子数据方式,能够发觉同案犯汪某某履职于保管虚假视频材料,且与主犯一道开展策划,检察机关凭借追加起诉举动,达成了让所有涉足犯罪的人员均遭受法律追究的结果,防止了漏犯得以逍遥法外 。
利用舆情服务协议掩盖犯罪
一部分敲诈勒索行径,披上了名为“舆情服务”或者“危机公关”的看似合法的外衣。犯罪分子朱某某等人员,跟被害企业签订了所谓的舆情服务协定,实际上却是凭借曝光负面消息来进行要挟,迫使企业交出费用。他们常常辩解表示这属于市场经营行为,妄图以此来混淆人们辨别是非的视线。
负责办案的机关呢,得从不为协议签署所发起提议的一方那里,去探究删除文章选择的那个时机,还要关注沟通当中具体存在的胁迫方面的那些内容等诸多方面,以此来还原交易实际发生的整个过程。着重去审查资金流动的方向,顺着收款的账户朝着被害企业方向反过来追溯,进而戳穿其凭借合同这种形式去掩盖本身非法目的实质,精准地认定其胁迫行为 。
记者以舆论监督之名行敲诈之实
身为新闻记者的罗某甲等人,凭借其职业赋予的身份以及发稿所拥有的权限,借助以开展负面报道作为要挟手段,从而向企业索取财物。这般行为极其严重地玷污了新闻舆论监督所具备的纯洁性,致使正当监督跟违法犯罪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
当处理这一类别的案件之际,重点所在是分辨正当的新闻批评跟非法的敲诈勒索。核心的判断标准是行为人有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以及有没有施行可致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的胁迫举动。不可以因为行为人拥有记者的身份,就把其所有的索财行为轻易归结为职务行为。
准确界定犯罪中止与未遂
在庭审期间,被告人常常会以“主动中止犯罪”这个原由来展开辩护。比如说,郑某某声称自己主动停止了索要钱财的行为哟。可是检察机关借着出示其跟被害单位的索要钱财通话记录、报警记录之类的证据,从而证实犯罪行为系因被害一方报警才被迫停止的,属于犯罪未遂的情况,并非主动中止呢。
这种划分内含着关键的法律层面的意义,犯罪中止指的是行为人主动地放弃犯罪行为,在处罚方面一般来讲更为轻微,犯罪未遂则是因为意志之外的缘由而没能达成目的,精准地进行认定有益于使处罚与罪行相适切,防止犯罪分子借助法律概念去逃避应该承受的惩处 。
检察机关的引导与审查作用
初期侦查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对明确侦查方向极为关键,像海州区检察院引领公安机关从合同细节以及资金流着手取证,于审查逮捕和起诉期间呢,则要围绕行为究竟是市场交易还是犯罪,是敲诈勒索还是强迫交易等争议要点,展开实质性审查 。
这种引导与审查并非是去替代侦查,它是围绕着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以此来保证取证的工作能够围绕着核心事实而展开,进而提高办案的质量以及效率,最终达到避免案件在定性这儿出现偏差的目的 。
综合治理与行业警示
办理案件之际发觉,这般的敲诈行径在起始阶段或许会由于情节相对较轻而未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并且相关的行政监管部门也并未掌握实际情况,进而致使犯罪人员多次成功得手。这便暴露出行政监管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之处存在着缝隙。
如此一来,就得构建信息共享机制,有关行政机关依照规定去及时查办涉嫌违法情形的“舆情服务”,并把线索进行移送。与此同时,企业同样应当提升法律方面的认知以及警惕意识,当作遇到可疑的“有偿删帖”或者“舆情合作”的邀约之时,需要果断地留存相应证据,并且向警方报警,而不是选择私下暗自妥协了事。
围绕着花样不断翻新的,那种敲诈勒索的手段,您考量认为企业以及媒体从业者,各自分别应当怎样去筑牢自身所拥有的“防火墙”,进而防止自身成为受害者或者失足者呢?欢迎于评论区分享您自身的看法。

